美国L1跨国经理人签证常见问题

1. 在美国国内怎样延长L签证?

答:拥有HLOP签证的人士可在签证过期之前或之后,在美国国内申请新的HLOP的签证。这些人士不需要到第三国的美领馆去进行面谈。在美国国内申请这四种签证延期需要以下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护照。此护照必须还有最少六个月的有效期。

2)护照上必须有上一次的HLOP签证印章。上一次的签证必须还有60天的有效期,或者过期没有超过一年。护照必须留有一空白页可放新签证印章。

3)申请人入境时海关给予的I-94小白卡原件。如果I-94上面的居留期限已经过期﹐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移民局身份延期批准书(I-797)

4)有效的移民局HLO、和P身份的移民局批准书。

5)申请人顾主的介绍信。此函要介绍公司的背景、工作的性质、申请人的资历等内容。此函必须写在顾主的信纸上以及必须有公司负责人的签名。

6)填好的OF-156表格和一张照片。

7)签证申请费

申请人需把准备好的申请寄到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



2. L1延期的主要资料有哪些?

答:1) 公司报税及或财务报表;

2) 过去六个月的营业证明资料,如合同、提货单、信用状、发票等;

3) 公司办公室租约;

4) 员工薪水报表;

5) 本人发薪水证明;

6) 母公司人员组织结构表;

7) 分公司﹙美国﹚人员组织结构表;

8) 分公司向母公司提交的年终报告或计划书。

 


3.
移民局是针对中国大陆的L-1加紧控制审核么?

答:美国L-1签证原来是签发跨国企业的经理人员,并藉此促进双方贸易。

由于L-1能直接申请绿卡,同时申请条件比百万投资还容易、更优惠,90年代初引起国内很多人的注意,由于贪图便宜,许多申请案件都找缺乏常知、对移民法律一知半解者承办,同时在办理中弄虚作假,比如,一个地址挤进了二、三十家公司,总公司资料如公司图章、签字都可弄假﹙有的申请人并未得到总公司的最高层的同意﹚,这种非专业化的运作和内容弄得申请材料漏洞百出,引起了移民局、在华领馆签证官们的广泛注意,因此移民局对于弄虚作假的L-1采取了更严格手段控制。

但只要公司是真正成立并健康运营,符合法律规范,移民局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而非有意刁难中国大陆申请人。

 

 


4. L1
签证持有人的实际发薪可以少于申报移民局表上的薪水么?

答:从法律的观点来判断,送呈政府的一切数据必须是真实及遵守的。如果被发觉有故意欺瞒政府,那么移民局可采取惩戒行动。由于L-1是外国公司派来美工作的,他的部份薪金可以在他原住国支付,譬如为了支付家属费用﹙如果家人没有来美﹚,房租、银行存款、退休养老金等等,移民局当可理解。但必须由在中国的总公司发出证明文件。

 

 


5. 母公司在美成立子公司之后,在美设立公司账户存入多少钱方为合格?

答:没有标准,但至少能出示开办费及付申请人一年的薪金,所以至少需三至五万美元。

 

 


6. 一个L-1分公司可以申请多少位人员来美?是否有名额的限制?

答:普通一个L-1公司申请三位高级经理人员应该可以,如总经理、销售经理及财务经理等。如有特殊需要,如技术部门经理,向移民局申述理由,多一、二位也有可能。

 

 


7. 分公司的办公室地址和住处放在一起,是否对申请绿卡有不良影响?

答:很多L-1公司是和居住处合在一起,如前面是办公室后面是住家宿舍,如果公司作此决定,也无不可,相信移民局不会抓住这点不放,但如此的安排恐怕申请不到电话,因为电话公司住家地址申请营业电话是不能通过,由此,公司在电话本中便无正式公司名称。我们认为,将公司办公地方设在商业办公大厦为上策。

 

 


8.
L-2签证的子女是否可以在美要求改变身份为学生身份F-1

答:外籍人士合法在美居留,申请改变身份是经常有的,当然也有例外的,如J-1(交换学者、访客身份)就不可以在美改变身份,但如果提出的改变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让移民局对改变的意旨有所怀疑,就有可能被拒绝。从移民法的角度及条例中,并无明文规定L-2签证持有者不可改变为其它身份,常理说,法律中没有规定,那就表示可以做。

以下为转变身份应注意的事项:

1)应在没有失去L-1身份之前提出,那表示子女在美还是合法身份。

2)一般转变身份时在539表格中并不需填写理由。但如果你恐惧移民官不明理由,如果写出理由对子女的申请会有帮助,应当写一封不太长的解释信,文中说明又合理,又有人情味,应有帮助。

3)经济担保。应该有一个在美的银行户口,有一笔教育基金,让移民局深信将子女留在美国,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

4)如果子女成绩不错,还可把他们的成绩单附上,博取移民官审核的赞许。

 

 


9.
申请人获批L-1以后,是否可以在美国境内面谈?与境外面谈有何不同?

答:申请人获得移民局批准L-1新身份,如果他﹙或她﹚仍是合法身份,根本不须面谈。只是在申请时,他必须将仍有效的I-94﹙出入境卡﹚一起呈到移民局。移民局将在他﹙她﹚的卡上注上L-1新身份,何时批准有效时限等,这种批准是一般称为在美境内改变身份,因此与在境外美国领事馆面谈时的不同点是,如果申请人必须常常出入美国境,那么,一旦移民局批准后,请移民局将批准书送到申请人的原居地或指定的美领事馆要求在那里签证即可。


10. 非牟利公司是否可以申请L-1身份?

答:不可以。

如果母公司是一个盈利的公司,而来美设一个非牟利公司,这本来没什么关系,但若经过这个非牟利子公司来办L-1,就显得矛盾,也不符合移民法中L-1的条例规定。

顾名思义,L-1的名称是跨国公司经理人才,那么在美的子公司必须能表达出促进双方贸易、互惠互利的情况才合理,况且在申请L-1L-1延期时必须要显示出贸易数字及利润,才能顺利进行。因此非牟利的子公司是不能申请L-1的。

 

 


11.
在美国成立一家新公司﹙有限公司﹚及成立子公司﹙母公司在大陆﹚,设立过程及形式上有无差异?

答:一般来说,在美国成立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和成立子公司,在申请的过程及形式上并无差别,差别只是谁拥有主权,这就必须在股份比例上表现出来。

 

 


12. L1B
申请人的定义究竟是什么?

L-1B特殊技术人有如下定义及标准:

1) L-1员必须持有以国际市场为标准的特殊高深的知识及技术。

2) 一位持有这种特殊技术者必须能证明他的知识在他的行业是与众不同的,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或独特的,但他必须是与众不同,非一般性的知识技术。

3) 根据韦氏大字典的定义(这本字典是美国移民在批审此类申请时所采用的)是:高深的知识就必须是超过基础或导论阶段,大大超过初级的阶段

一个外国公司出产一种产品,这种产品是与其同类产品大不相同(也许在某一种方面是一样的)。如果要在美国雇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当时间的训练,导致生产中断而令该公司经济受损等等,因此这个公司就可以引用这种情况来申请他们在国外公司中具有这种特殊技术的人员以L-1B的身份来美。该L-1B申请者对其公司的营运程序及方式具有独到的知识,如果他不能来美,则该公司在美的运作就会遭到中断或经济损失。

 


13.申请了永久居留是否失去L-1身份?申请了永久居留如何进出美国?

持有效的L-1身份和申请永久居留是二件不同案子,如果L-1继续有效,申请永久居留不会影响身份。 如果永久居留获得批准,同时有了面谈日期,由美领馆签发的签证就不可再用,如果因紧要公事或私事,提出电报或其它证明,可向移民局提出预批入境证,该证一般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同可以申请多次进出美国。唯一的坏处,就是申请了该类移民局管制的签证,就形同向移民局上缴L-1身份,因此就失去了原来的非移民身份。所以,如果一定要旅行,就必须在永久居留批准后,呈交485表格之前旅行,才不受以上所述的条件限制。

如果主申请人申请了永久居留,同时继续保持L-1合法身份,其家人仍可以L-2身份进出美国。但必须注意一件事:当L-1持有者不在美国境内时,家属以L-2身份进入美国时,有可能被拒入境。如果家人和申请人一起申请了永久居留,同时已有了面谈的日期,如必须进出美国,也可向移民局申请预批入境证

 


14.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多人使用的 L-1签证?

一家在美国有分公司的跨国公司﹐可以申请多人使用的L-1 签证﹐这样一来该公司的主管级员工即可用多人L-1 签证来美。只要是在美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及三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并符合以下要求者即可申请多人L-1 签证:

1. 在过去一年申请并取得10个以上的L签证。

2. 在美国的分公司的年营业额有美金2,500万元以上。

3. 在美国的分公司有1000 人以上的员工。

一旦这个多人的L签证被批准﹐每个独立的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提出I-129S申请。如果该申请人在入境美国时不需要签证的话﹐这份申请表必须在边境时递交给移民官。如果移民官许可入该申请人入境的话﹐会在表格上盖章表示该申请人可以依多人L签证入境美国。如果申请人必须在领事馆办理签证的话﹐申请人必须在领事馆提出申请﹐批准后移民官会发给签证并在表格上盖章并注明该申请人是属于多人L签证﹐在入境美国时申请人必须将签证及I-129S表格递交给移民局。

除了I-129S 表格外﹐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合乎 L-1 非移民签证的相关证明﹐所需文件如下﹕

1. 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在国外母公司担任主管级的工作或是特别技术人才。

2. 申请人在进入美国子公司后也会继续被雇用并担任相关工作。

一个持有效的多人L签证进入美国的申请人﹐在护照有期内最多可以被允许停留三年。以L-1签证在美的管理阶级人士最多可以停留七年﹐而以特别技术人才方式在美国的人士最多可以停留五年﹐之后必须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居住一年﹐然后才可以再度申请L 签证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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